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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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需求,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要求,经市教委2013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在全市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推行课外活动计划,实施教育部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培养我市中小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兴趣和素养,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逐步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

  (三)提升我市中小学生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奠定良好基础。

  (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提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开展体育、文艺、科普等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二)遵循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惠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三)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与课内外、校内外教育相结合、与素质提升工程和社会大课堂相结合。

  (四)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区县通过统筹本区域校内外体育、艺术、科技场馆,以及各类资源,通过“学区联合”等形式,在发展本区域特色项目的基础上,协调引领学校开展活动。

  三、实施办法

  (一)时间安排

  各区县、学校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15:30至17:00的课外时间安排活动,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不低于1小时,具体时间安排由区县与学校自行制定。

  (二)课外活动辅导教师的构成

  1.符合学校开展活动需求的高等学校、具有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

  2.体育俱乐部、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机构的教练员及教师;

  3.具有专业特长的各类人才,例如运动员、教练员、艺术家、科学家等各领域的专业人才;

  4.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等。

  (三)活动内容与形式

  课外活动安排应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活动内容与形式应与课程方案设置、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以及“每天锻炼一小时”有机结合。具体活动形式及内容包括:

  1.组织学校或学区范围的活动和比赛

  各区县可参照市级体育、艺术、科技比赛活动内容,组织班级、学校或学区范围的各类活动和比赛。

  2.开展“科学家进校园”、“体育明星进校园”、“艺术家进校园”等系列活动

  通过与科学家、运动员、艺术家的近距离接触,培养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兴趣。

  3.开设各类社团活动

  创造条件让学生广泛参与各类体育比赛,艺术培训、艺术实践、观看演出,以及科技培训、体验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各项技能水平。

  四、职责要求

  (一)由市教委牵头,联合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科协等相关委办局宏观指导、建立机制、投入经费、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区县和学校的积极性,指导各区县、学校大力推进本计划的实施。

  (二)各区县教委牵头,统筹协调区体育局、区文化局、区科协等相关委办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及特色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县课外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实施,在本区域内合理统筹资源,建立校外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区县建立学区和区域特色联盟,实现资源共享。

  (三)各学校要成立课外活动工作小组。按照市教委和所在区县的要求,自行制定本校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向家长公布。学校负责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要充分利用校内教师的优势及特长,担任组织管理、协助授课等辅助性工作。

  (四)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校外人员聘用制度,可采取区县或学区与校外教育机构、学校与校外兼职教师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五)各区县结合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备案。

  五、经费使用

  (一)拨款方式

  市财政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在校生人数,城区生均每年400元,远郊区县生均每年500元标准将经费拨至各区县,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

  (二)使用范围

  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活动。包括外聘教师费用、场地租用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以及购买社会服务产生的费用等。

  (三)经费管理

  各区县、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发)和财务制度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安全保障

  各区县、学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做好活动安全预案,有效利用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课外活动的顺利实施。要明确课外活动辅导教师的聘任程序和法律责任,依法守法,确保安全。

  七、督导检查

  为确保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落到实处,学校要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活动计划,并科学设置开展活动的项目。各区县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对各区县和学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全程跟踪,检查实效。

  八、舆论宣传

  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课外活动计划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和家长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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